和訊網(wǎng)消息 富滇銀行總行辦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在偽造的文書資料上加蓋富滇銀行公章及法人印章,先后億富滇銀行的名義為1.98億的承兌匯票及10億的信托貸款提供擔保,共計受賄5792萬元。
82年出生的羅楊自2001年3月進入昆明市商業(yè)銀行(現(xiàn)富滇銀行)辦公室工作,負責信息維護管理工作。
2014年4月,羅楊通過其同學的介紹認識了云南中滇海盈資產(chǎn)管理副總經(jīng)理鐘林,后鐘林又將公司的總經(jīng)理申萍久介紹給了羅楊。
為10億1.98億承兌匯票擔保 獲益792萬
2014年8、9月份,中滇海盈欲入股云南新源再生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需要資金支持,與成都鑫某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商議進行融資1.98億元,李某某與“薄”姓中間人商議決定融資的具體運作方式是以出票方成都易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成都鑫某源投資開具4張共計1.98億元商業(yè)承兌匯票,由民生銀行(600016,股吧)杭州分行貼現(xiàn)后,成都鑫某源投資獲得1.98億元資金。
由于商業(yè)承兌匯票貼現(xiàn)需要一家具備資金實力的機構進行托底擔保,因此申萍久、鐘林提出讓羅楊幫忙由富滇銀行出具相應文書對1.98億元商業(yè)承兌匯票進行擔保,并承諾給予羅楊一定的報酬。
羅楊在明知該筆擔保存在巨大風險且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辦理的情況下,利用其在富滇銀行總行辦公室工作的便利條件,私自在偽造的文書資料上加蓋富滇銀行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并將加蓋印章的文書資料交給鐘林用于辦理1.98億元商業(yè)承兌匯票的貼現(xiàn)。
貼現(xiàn)完成后,成都鑫某源投資轉款4092萬元給中滇海盈使用,中滇海盈向羅楊支付1.98億元的4%也就是792萬元作為報酬。
2015年3月17日,羅楊在上述4張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時,私自使用富滇銀行公章出具了《承諾函》給民生銀行杭州分行,承諾上述4張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未能付款時富滇銀行將無條件全額支付票據(jù)款項。
鐘林拿著羅楊私自加蓋公章的富滇銀行介紹信冒充富滇銀行工作人員到民生銀行杭州分行將《承諾函》交給該行工作人員。
該1.98億元融資款項已于匯票到期時還款,中滇海盈除歸還鑫某源投資4092萬元之外,另向鑫某源投資有限公司借款8408萬元,以上資金共計1.25億元用于歸還該筆1.98億元貸款。
為10億信托貸款擔保 獲益5000萬
2014年12月份,申萍久找到“薄”姓中間人,要求其幫助融資,后找到羅楊,以中滇海盈入股云南新源再生的并購項目啟動需要融資貸款為由,讓羅楊幫忙由富滇銀行為中滇盈海向中江國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10億元信托貸款提供擔保。
羅楊為避免先前私自擔?;刭?.98億元商業(yè)承兌匯票的事情敗露,在申萍久承諾給其一定報酬的情況下,決定再次利用職務之便,以富滇銀行名義為該筆貸款進行擔保。
在該筆貸款運作過程中,申萍久安排鐘林與中滇海盈工作人員李甲冒充富滇銀行工作人員和羅楊在富滇銀行辦公室共同與出資行長春農(nóng)商行、中江國際信托股的工作人員進行簽約,并在包括主要約定富滇銀行擔保義務的《三方協(xié)議》上加蓋富滇銀行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羅楊還按照需要偽造了富滇銀行行務會議紀要、臨時行務會議紀要等文件,交給中江國際信托用于辦理貸款。
中滇海盈在收到10億元貸款后,申萍久隨即安排中滇海盈財務人員于2015年2月3日至3月26日期間,從中滇海盈銀行賬戶內(nèi)通過第三方賬戶轉賬的方式,向羅楊保管使用的其母親的銀行賬戶內(nèi)轉入共計500萬元。
隨后,羅楊與鐘某某、郭某某、陳某某達成借款協(xié)議后,安排申萍久將4500萬元分別轉入三人提供的昆明燦某商貿(mào)、云南高某商貿(mào)、云南博某工貿(mào)、云南久某科技的銀行賬戶,并按月收取高額利息,上述款項共計5000萬元。
中滇海盈與申萍久參與了上述兩起行賄事實,行賄數(shù)額共計5792萬元;鐘林參與了第一起行賄事實,行賄數(shù)額792萬元。羅楊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79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審判決后,上述三人提起上訴,云南省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對上訴人羅楊、申萍久、鐘林犯騙取貸款罪的量刑偏重,依法予以改判。三人一審、二審具體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