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員工潘某利用擔任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將單位資金20993496.3元非法占為己有,??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以職務侵占罪一審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據了解,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間,潘某通過管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從后臺修改(調低)貴金屬產品價格,虛構貴金屬產品交易訂單,以他人名義在交行海南省分行營業(yè)部(???先后15次以超低價向黃金珠寶公司、中鈔長城貴金屬有限公司、北京工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貴金屬產品。后再讓上述公司進行回購,并將回購款轉入其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用于炒股、炒黃金期貨,購買金銀紀念幣、金銀工藝品、奢侈品及各類日常消費。
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間,被告人潘某通過管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從后臺修改(調高)貴金屬產品價格,以他人名義在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營業(yè)部(???先后8次以超高價購買貴金屬產品,先低價賤賣,然后又通過高價貴買反向操作的方式歸還侵占款項,填平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的財務虧空。
經龍華區(qū)人民檢察院統計,潘某炒股虧損約600萬元,炒黃金期貨虧損約40萬元,購買金銀紀念幣、金銀工藝品、奢侈品及各類日常消費約1460萬元。公訴機關鑒定,潘某實際侵占款項2099.35萬元。
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利用其擔任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管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在采購、銷售貴金屬過程中,通過修改(調低)貴金屬產品價格、調換訂單和實物的手段,將本單位資金20993496.30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