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印度議會上議院通過了《破產法》。同年5月28日,《破產法》正式生效。
據《印度時報》5月23日報道,由于擔心失去對其公司的控制權,許多公司發(fā)起人趕在新的《破產法》要求的期限并被采取行動前,向銀行償還了拖欠的貸款,截止目前還款總額達8300億盧比(約合人民幣776.1億元)。
印度企業(yè)事務部(MinistryofCorporateAffairs,MCA)的最新統(tǒng)計數據顯示,超過2100家公司清算了債務總額,其中大部分是在政府修訂《破產法》后償還的。新修訂的《破產法》明令禁止被列為有不良資產的公司發(fā)起人在印度國家公司法法庭(NationalCompanyLawTribunal,NCLT)已采取行動的情況下參與競標。如未能在90天內償還到期貸款,則貸款將被列為不良資產。
此舉對于莫迪政府而言是個值得贊揚的舉措,這意味著印度欺騙和搶劫銀行的商業(yè)文化開始改變。
但此舉也遭到了企業(yè)界的嚴厲批評,因為業(yè)內頂尖企業(yè)家都被排除在決議過程之外,并擔心競標可能不夠激進,導致貸方不得不只收回一小部分貸款。政府反駁了這類批評,認為這一舉措是為了確保發(fā)起人不會輕易放棄同樣的資產。
當然,政府補充了一項條款,允許發(fā)起人在清算完所有的逾期欠款后就可以參加競標。
此舉真正的成功在于對貸款違約者施加了壓力,要求他們結清會費。”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表示:“得益于新《破產法》,印度的借貸文化正在發(fā)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