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一名9歲女童在上學路上被兩條惡狗咬傷不治身亡,引發(fā)關注。據報道,涉事的兩條狗系牧羊犬,主人稱并不知兩條狗從家中跑出,這兩條狗已被相關部門帶走。26日下午,保定市公安局曲陽分局靈山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記者,該案已交由刑警隊負責。
媒體報道中提到,此案已被交給刑警隊負責,這意味著警方把惡犬傷人致死事件作為刑案處理,狗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事實上,如果將惡犬視為一種潛在的傷人或者殺人利器,狗主人即便沒有主觀的故意,但若是因為管護不當而造成惡性事件,也本當為此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從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各個方面看,惡犬傷人致死都符合定罪的原則,狗主人也理應為此付出代價。
近年來,隨著養(yǎng)狗人數(shù)的增多,惡犬傷人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越來越多,成為安全風險越來越大的公共事件。日前,杭州楊女士及其母親在小區(qū)遭4條狗圍攻,其母被咬到休克。狗主人表示只愿意承擔醫(yī)藥費,但拒絕賠償,讓楊女士直接走司法程序。據介紹,楊女士等人被4只狗圍攻時,狗主人就站在幾米遠的地方,卻沒有上前阻止。這個狗主人不僅未能履行好看管犬只防止安全事故出現(xiàn)的責任,反倒在傷害發(fā)生后不主動賠償,逼得受傷人只能走司法程序,在身體受傷之余又接受了精神上的再次傷害,其行為性質已相當惡劣。而如他一般“有恃無恐”的狗主人,并不在少數(shù)。
那么,是什么給了這些狗主人“不為所動”“不聞不問”的底氣?在經濟責任之外的法律懲戒不足是最主要的原因。一些惡犬傷人或者過失致死的案件發(fā)生后,責任人的表現(xiàn)令人極度失望,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案件處理無論在認識上還是具體的法律后果上,都往往過于強調客觀因素,而少了對主觀過錯的追溯。很多人認為,狗傷人或造成死亡等嚴重后果,有了“狗”這個實施主體之后,對人的責任就不太應該被重視,從而使得人的責任被人為忽略,得以逃避法律的懲戒,要么“一賠了之”,要么“不管不問”,增加了受害人的維權成本,也形成了較壞的負面示范效應。
亂象必須用重典,只有明確了責權,讓失責者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才會讓其他人基于后果而心存敬畏,用最有效的措施去看管自己的愛犬,規(guī)范自己的養(yǎng)狗行為。同樣,法律規(guī)定越嚴厲,法律后果越嚴重,犬主才不會對愛犬傷人無動于衷,而是積極主動作為以彌補自己的過錯,通過賠償而獲得受害者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