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一年多,昔日一度引發(fā)轟動的中國財團收購IDG一事再起波瀾。
7月15日,新京報記者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泛海遭遇收購中介方起訴,請求判令泛海集團支付拖延的中介費1200萬美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據報道,創(chuàng)建于1964年的IDG主營業(yè)務包括媒體、市場研究和風險投資公司,IDG資本成立于1993年,由熊曉鴿協(xié)助IDG創(chuàng)始人及董事長麥戈文在中國創(chuàng)立,其后投資了騰訊、百度、搜狐等幾百家企業(yè)。
2017年1月,IDG資本與中國泛??毓杉瘓F有限公司宣布,雙方已簽署最終協(xié)議,將全面收購IDG,交易標的包括IDG旗下的三大核心業(yè)務:國際數(shù)據公司(以下簡稱IDC)、IDGCommunications和IDGVentures。據報道,泛海董事長盧志強表示,投資IDG是泛海全球化戰(zhàn)略布局的自然延伸。IDG在全球范圍形成的品牌效應和影響力,使其成為了極具吸引力的戰(zhàn)略投資對象。
根據這份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年7月發(fā)布的民事裁定書顯示,這起收購背后的推動方為超視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視公司)。
裁定書顯示,超視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視公司)稱,2016年4月15日,超視公司與泛海集團簽訂《聘用協(xié)議書》,超視公司向泛海集團介紹美國國際數(shù)據集團(InternationalDataGroupInc.,以下簡稱IDG)的收購項目,泛海集團聘任超視公司何林波博士為泛海集團董事會國際投資顧問,以該身份聯(lián)系賣方,為泛海集團洽談收購IDG做前期工作。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若泛海集團成功完成IDG項目收購,泛海集團應向超視公司支付金額為泛海集團簽約的IDG收購價格1%的中介費。合同中還約定,IDG項目超視公司前期工作費用由雙方2016年4月1日簽訂的關于法國Oberthur項目的350萬元人民幣前期工作費用中支出。
協(xié)議簽訂后,超視公司依約履行,多次會見IDG項目賣方,將項目信息及時反饋至泛海集團,供泛海集團決策。此外,超視公司還為泛海集團聯(lián)系投行顧問,提供境外收購政策咨詢等服務。
2017年3月29日,IDG項目收購完成,泛海集團在北京舉辦發(fā)布會宣布已完成對IDG的收購,包括IDG集團旗下的國際數(shù)據公司、IDGCommunications。至此,泛海集團成為IDG運營業(yè)務的控股股東。
2017年4月6日,超視公司向泛海集團開具了中介費1200萬美元的發(fā)票,要求泛海集團支付中介費用,但泛海集團以公司商討為由拖延,至今經催討仍未履行給付義務。故,超視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泛海集團支付中介費1200萬美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不過,在一審之時,泛海集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就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其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聘用協(xié)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爭議應提交泛海集團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泛海集團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本案管轄法院應為東城區(qū)對應的相應審級的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泛海集團的異議請求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駁回泛海集團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其后,泛海集團不服一審裁定,持與原審相同理由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泛海集團關于本案應當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一審裁定正確,本院應予維持。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泛海系為中國最大民營資本集團之一,其創(chuàng)建于1985年,集團創(chuàng)始人、董事長為盧志強。目前,泛海系控股和投資了泛海控股(000046.SZ)、民生控股(000416.SZ)、中泛控股(00715.HK)和民生銀行(600016.SH、01988.HK)、聯(lián)想控股(03396.HK)等多家內地與香港上市公司,集團所屬公司百余家,上萬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