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quán)人將借條復印件歸還債務人,雙方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是否消滅?
中新網(wǎng)福州5月20日電 (王夏羿 翁云鶯)債務兩清后,債權(quán)人持借條原件起訴債務人要求支付巨額利息與違約金,法院會如何判?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結(jié)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2016年3月2日,被告蔣某某向原告黃某借款20萬元整,利息為每月2%,于2016年12月30日前歸還。雙方約定,如上述欠款不能按時歸還,被告愿意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每日50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原告。2016年3月31日、4月29日,被告通過銀行分別向原告轉(zhuǎn)賬4000元,2018年9月30日,被告將20萬元借款本金歸還原告,但拒絕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福州鼓樓法院,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2.4萬元、違約金3.17萬元,合計15.57萬元。
庭審中,原被告都聲稱有借條原件。經(jīng)比對,原告才承認給被告的是借條彩色復印件……原來,原告黃某向被告蔣某某催討借款時,被告蔣某某稱如果借條原件不給他,他就不償還本金,故原告將借條的彩色復印件及原告打印的銀行流水清單交予被告,蔣某某隨即償還了本金,但借條原件仍在原告手中。被告稱原告將足以以假亂真的借條彩色復印件當作借條原件交還被告,應視同返還借條原件,雙方之間債權(quán)債務已經(jīng)結(jié)清。
那么,原告黃某主張的15.57萬元利息及違約金是否應得到法院支持?福州鼓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沒有將借條原件還給被告,而是將借條的彩色復印件交予被告,也沒有告知該借條是復印件,被告誤以為原告歸還的是借條原件而將借款本金20萬元轉(zhuǎn)賬歸還給原告,現(xiàn)原告又以被告未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為由起訴被告,原告這一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訴請福州鼓樓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本案中,債權(quán)人在起訴時并未表明其向債務人歸還的借條為復印件,在債務人拿出借條后債權(quán)人承認該借條為雙方協(xié)商還款后將原件彩色復印后交予債務人的,這一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守信是為人處世的基本原則。且在社會交往中,因為彩色復印件容易與原件產(chǎn)生混淆,給相對人造成錯誤的認知,沒有必要刻意對書面文件進行彩印,交易一般不會使用彩色復印件。本案訟爭中的借條彩色復印件在肉眼視覺上與借條原件基本無差別,很容易使人誤以為就是借條原件。
民間借貸中,債務人在還款時,正確做法是要保留還款證據(jù),如果是分期還款,每次都應當要求債權(quán)人出具收條證明還款事實,如果一次性歸還借款,債務人應確保向債權(quán)人要回借條原件的同時,并由債權(quán)人出具收條。如果部分還款,也應與債權(quán)人協(xié)商修改借條或者由債權(quán)人出具收條。同時還款時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現(xiàn)金,不然容易陷入口說無憑的困境,最好使用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留下還款憑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