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播音樂”版權意識低維權成本高專家建議
完善法律明確收費主體及標準
核心閱讀
在音樂平臺里為個人收聽付費購買歌曲,并不因此就享有在營業(yè)性場所公開傳播該歌曲的權利,公播音樂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在經營場所播放無公播權限的音樂,部分企業(yè)主甚至不知道這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權益。
□ 本報記者 張 維
□ 法制網見習記者 邢國涵
當你漫步在商場、酒店、咖啡館等公共場所時,場館播放的背景音樂不僅能營造良好的氛圍,還會使人心情舒暢。但你是否知道,這些音樂可能涉及侵權?
目前,公播音樂、環(huán)境音樂的版權問題正在得到外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在星巴克、卡瑪等知名品牌已經把環(huán)境音樂當做整體銷售不可或缺一部分的潮流之下,我們亟待弄清楚與公播音樂有關的一系列問題。例如,什么是公播音樂?公播行業(yè)現狀如何?它是否能實現音樂價值的最大化?音樂人的權利該如何保障?
近日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二期E法數字音樂論壇,眾多行業(yè)專家圍繞著“數字音樂公播需要怎樣的法律環(huán)境”這一主題,就上述問題進行了研討。
四大痛點
平時人們在逛街時會聽到各種各樣的背景音樂,但對“公播音樂”這個名稱卻知之甚少。據上海漢緣律師事務所律師、唱片公司投資人趙智功介紹,“公播”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公開播送和公開傳播。
根據《中華人民國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對其創(chuàng)作的音樂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主要涉及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等。
這就意味著,公開播放背景音樂,需要獲得該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支付相應報酬。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場景下的公播音樂并未獲得真正授權。尤其是在個人已經從音樂平臺購買版權后,會認為由此獲得了播放該音樂的許可,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qū)。
趙智功指出了其中的問題:在音樂平臺里為個人收聽付費購買歌曲,并不因此就享有在營業(yè)性場所公開傳播該歌曲的權利,公播音樂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在經營場所播放無公播權限的音樂,部分企業(yè)主甚至不知道這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權益,這就使得著作權人維權成本非常高?!?/p>
趙智功分析說,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人們版權意識不高,侵權成本也比較低;二是對于普通人來講,沒有相應的渠道可以獲取公播音樂。
VFineMusic合伙人、高級副總裁陳凱也持相同觀點,他認為,公播音樂行業(yè)的版權保護目前主要存在四大痛點,分別為:版權意識低、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數據不透明。
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公播音樂行業(yè)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領域,但其版權保護也面臨著某種悖論,如中國政法大學助理教授任啟明所說,版權是無形財產,不具有消耗性,版權保護本身具有內在的困難。“信息只有傳播才能產生價值,如果不傳播,可能本身并沒有價值或不創(chuàng)造價值。如何保護知識產權,使其既能傳播又可以得到授權,禁止被別人惡意、恣意復制,這是一個知識產權保護難題?!?/p>
那么,公播音樂的知識產權究竟應該如何保護呢?趙智功提及,目前有音樂版權專業(yè)人士設立的公司(公播音樂公司)根據音樂風格整理的歌單,并且將歌單中每一首歌的版權事務已處理得很清楚。商家只要每年向公播音樂公司支付一定費用,就可以在經營場所使用公播歌單中的歌曲,對其進行商業(yè)播放,從而不構成侵權。
“公播軟件在一定程度可以解決數據不透明和版權風險的問題?!标悇P說。
任啟明認為,對公播音樂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先授權,另一種是事后付費,這兩種方式在公播音樂行業(yè)下各有利弊?!笆孪仁跈嗄J矫媾R作品庫的問題,事后付費模式則面臨事后執(zhí)行的成本問題?!?/p>
合作共贏
在陳凱看來,音樂傳播能夠給品牌帶來無形價值,商戶通過音樂的獨特設計提升用戶體驗,能夠更好地把音樂價值最大化。
“音樂價值應該和品牌結合,在實踐中音樂也希望能和品牌達成合作。因為很多大型商超都希望音樂為其帶來更多收入,畢竟這些地方都是盈利場所。如果音樂與經營場所相結合且能夠促進后者收入增加,這對音樂來說也是好事。因為音樂的商業(yè)價值、版權價值借此獲得提升,創(chuàng)作者的收入也因此提高?!标悇P說。
以星巴克為例。據了解,星巴克自己專門出資做音樂,作為聯(lián)合品牌服務商,星巴克已經把環(huán)境音樂作為其品牌銷售的一部分,他們創(chuàng)新的“音樂+品牌+用戶獨特體驗”模式,實現了用戶、版權和商業(yè)價值的完美結合:星巴克讓音樂產生了更多的價值,也讓星巴克自己有了更多收入來承擔版權成本。
無獨有偶,萬科購物中心也有公播音樂,早上時有開門迎客的音樂,閉店時又有專門的閉店音樂,中間還會有插播廣告的音樂。如今,用音樂帶來增加收入的效果,在很多企業(yè)那里都有嘗試。
“目前在VFineMusic平臺上,有三千多個音樂人包括版權方在持續(xù)不斷地創(chuàng)造內容。”陳凱介紹說,按照VFineMusic商業(yè)模式,音樂人上傳作品到平臺上,通過平臺分發(fā)給客戶,其后音樂人會知道每一首音樂在哪些店里使用,這就解決了行業(yè)數據不透明的問題,能夠促使音樂人更有積極性創(chuàng)作更優(yōu)質的內容并將其放在平臺上。
陳凱還提到,目前線上音樂市場趨于飽和,線下音樂市場潛力巨大,線下公播音樂市場一定是巨頭必爭之地。
陳凱說:“發(fā)行音樂的目的是讓音樂能夠廣泛地被用戶聽到,這樣音樂的商業(yè)價值才有可能最大化。我們與一些頂尖的流量藝人溝通,吸引他們到線下公播市場發(fā)歌,對于流量藝人來說也是多了一條新的發(fā)行渠道。而對于線下的店里來說,線上‘粉絲’給店里帶來客流,客流又帶來更多的銷售業(yè)績??梢?,這個模式是多贏的?!?/p>
新法利好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自6月1日起施行。它將為公播音樂行業(yè)的版權保護帶來什么新氣象呢?
陳凱說,在新著作權法中新增懲罰性賠償,會大大提高行業(yè)的侵權成本,付費音樂會逐步增強,有利于公播音樂產業(yè)發(fā)展?!霸谑裁辞闆r下授權,如何協(xié)商,收費主體與收費標準怎么確定,這些都需要后續(xù)法律在逐步完善中解決?!?/p>
趙智功也認為,新著作權法更有利于對創(chuàng)作人權利的保護。新著作權法第45條規(guī)定:“將錄音制品用于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p>
在趙智功看來,這就涉及到錄音制品的獲酬權問題,即權利人可以獲得報酬的權利?!鞍凑障惹暗姆?,只有詞曲作者才能獲得公播音樂的授權,但錄音制品沒有公播音樂的獲酬權。比如,我們在超市里聽到一首歌曲,它的詞曲作者可以收到錢,但音樂制作人收不到錢,但現在公播音樂創(chuàng)作人也可以獲得獲酬權?!?/p>
趙智功認為,這意味著增加了唱片公司獲取收益的渠道,通過分享在廣播和經營場所使用中獲取的收益,唱片公司可以有更多的資金和信心投資創(chuàng)作更多更好的音樂,促進音樂生態(tài)的良性循環(huán)和發(fā)展。